第二十七章:棒梗的量刑(1/2)
1975年>
8月>
正直夏季,烈日当头,但是秦淮茹的心里却觉得悲凉无比。>
何雨生、秦淮茹、秦京茹三个人站在法院的大门外,等待着法院开庭。>
王秀芳和李二虎已经进去了,等一下就是家属入庭听审。>
时间过去的很快,三人进去听审席,就看见原告方是少管所(因为李二虎夫妇已经庭外和解,所以原告变成了少管所)。>
被告方是贾耿,贾耿坐在被告位上低着头,时不时的还瞟向听审席。>
法官坐在上当拿起小木棍敲了敲说道:“今天北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庭在这里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宣布开庭。>
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陈述)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履行调解判决义务)>
是否听清?是否回避?”>
少管所方和贾耿方都生命不需要回避。>
“好,那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说道。>
少管所方律师:“我方提供犯人贾耿的作案工具,已呈上法庭。>
首先贾耿和李大胖不和,经常互相殴打,贾耿利用劳动改造期间捡来的扁平状石块进行打磨做成利器,趁犯人李大胖熟睡时进行了凶狠的进攻。>
我方单位工作人员听到同监区犯人的呼救赶到现场,那时贾耿还在攻击李大胖,被我方单位工作人员阻止。>
李大胖被抬到医务室时因为失血过多从而死亡。>
所以我方认为,贾耿犯蓄意谋杀和故意杀人罪。”>
原告律师说完,张大炮站了起来手里拿着一些资料说道:“法官大人,我反对原告律师所说。>
请允许我先呈上证据。”>
法官点了点头,张大炮将证据递呈了上去后接着说:“我询问过贾耿同监区的犯人,贾耿被关押在少管所时从未与人发生争执,更没有动手打人过。>
贾耿的杀人罪我们姑且不论,就说李大胖。>
李大胖是贾耿放火烧房的受害者家属。>
当贾耿进入少管所后,李大胖就以报仇为名对贾耿进行殴打和欺辱。>
贾耿也曾多次向管教反应,他们的记录上也有记载,可是监区管教不仅不管不顾,还放任李大胖的这种做法。>
所以我认为少管所的做法违规,在明知道李大胖和贾耿双方有仇的情况下还坚持让我方被告在那个监区里,所谓我认为少管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律师站了起来说:“我反对。”>
法官看着资料说了一句:“反对无效,被告接着说。”>
张大炮说:“我方当事人的母亲秦淮茹同志已经得到了李大胖父母谅解,谅解同意书已经呈上,请法官查阅。”>
法官点了点头抬了抬手示意他接着说。>
张大炮接着说道:“我想请死者李大胖的父母上庭说话。”>
法官同意了张大炮的请求,以后李二虎和张秀芳上庭。>
“受害人家属可以讲话。”法官说道。>
张秀芳说道:“法官大人,我们和贾耿的母亲与姨夫达成了私下和解。>
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儿子李大胖有狂躁症,在家的时候就经常殴打两个弟弟,在外还打伤他人所以进了少管所。>
我们去探望的时候也是多加规劝让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早日出来。>
可是当他听说自己大姑家被烧后就扬言要在少管所弄死贾耿。>
我和他爸爸不论怎么劝解也没有用。>
为此我想给贾耿说一声对不起,虽然我儿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我们认为这不能完全怪贾耿一人,其中少管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听到这番话,少管所的代表人脸都绿了,心说死的是你儿子,可不是我儿子。>
张秀芳说完后就和李二虎下了庭。>
张大炮接着说道:“法官大人,我的证据里有一些照片,请您看一下。>
那是我带贾耿去医院做的伤情报告和贾耿身上的伤。>
除了李大胖的拳头击打的伤之外,居然还有钝器击打伤。>
我想请问原告,这些钝器击打伤是怎么造成的?>
犯人不可能有钝器吧?而且经过检验这是棍伤,也就是说是管教殴打造成。>
法官大人,我想说的是,贾耿在服刑期间,除了遭受李大胖的殴打之外,还长期的被管教殴打。>
我想让原告告诉我,贾耿为什么被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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